2019年王利明教授已公开发文21+篇,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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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离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人格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制定
摘要: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例的重大创新,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中是否应当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以及如何规定人格权请求权,是我国人格权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笔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是其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基础,人格权请求权的产生与发展是人格权制度重要的发展趋势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是其二者分离的原因 充分有效保护人格权是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的目的。笔者并对民法典草案中有关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分离模式的立法选择作出了探讨。
现代法学
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数据共享;个人信息;民法典
摘要: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民法学四十年回顾与展望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改革开放;四十年;民法学
摘要: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民法学从一片荒芜的园地变成了百花盛开、枝繁叶茂的花园。具有标志性的民法学成就可以概括为这几个方面:一是民法学基础理论有了长足的进步,二是比较法研究的成果大量出现,三是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推出了一大批专题性的研究和著述,四是方法论的创新,五是交叉学科的研究在民法学中得到广泛的作用,六是新一代民法学学者不断出现,新人大量涌现。我国民法学还要研究民事立法的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国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当前,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至少应当承担如下两大重要使命:一是积极推进民法典的制定,为民法典献言献策 二是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学体系。
人民检察
为民法典编纂建言献策——2018年民法学理论热点研究综述
作者: 王利明;石冠彬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民法学 人格权法 担保物权 独立成编 物权编 隐私权 民事法律行为 建言献策 理论热点 研究综述
摘要: 2018年在中国民法学历史上是极为重要的一年,民法典分则立法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201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民法典分编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确定了未来民法典除总则编外,各分编将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其中
中国法律评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系结构;亮点;立法建议
摘要: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体系完整,保持了权益保护的开放性,兼有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在功能上实现了预防与救济的结合。草案严格区分了人格权、人格和人权的概念,采用了利益衡量的方法,细化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规则。草案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诉前禁令、人格利益经济利用、预防和禁止性骚扰、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都成为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作者建议,草案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和姓名变更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草案应增加未成年人人格权保护和人格权特别保护的规则,且应将个人信息确认为权利。在结构安排上,将人格权编置于分编第一编更为妥适。
法学评论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代位权;撤销权;同时行使;民法典
摘要: 《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331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时行使的规定具有独创性,但其合理性存疑。本文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功能上的差异是同时行使的理论障碍。二者同时行使导致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的混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也难以同时行使。虽然两种保全措施的行使效力存在差异,但这并非撤销权的制度缺陷,而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不宜通过同时行使规则而予以改变。
江汉论坛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界分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民法基本原则
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价值理念上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都体现了对社会公共道德的维护,都要反映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道德观,而且二者都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限制私法自治的功能。从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历史渊源来看,二者产生的路径并不相同,这也导致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别。诚信原则主要适用于权利行使和债务履行中,而公序良俗原则主要适用于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另外,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来看,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功能、价值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关于弥补强行法规定不足的功能、关于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关于弘扬社会公德、维护秩序的功能等...
比较法研究
论受害人自甘冒险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自甘冒险;过失相抵;免责事由
摘要: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第954条确认了自甘冒险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该规则没有严格区分自甘冒险与受害人同意,且将其作为免责事由,缺乏对构成要件的严格限制,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考虑到自甘冒险情形的特殊性,应当将其适用比较过失规则,而不宜简单地将其规定为免责事由。此外,关于自甘冒险活动中组织者的责任,也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而确定组织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并应当承担责任。
私法
王利明教授序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 市场经济 王利明 人格权法
摘要: 《私法》的主编易继明博士请我为他的出版物作序,我感到非常高兴。公法、私法之分肇始于罗马法时代。此后,在欧洲漫长的历史长河中,私法不仅吸收了教会法、各地习惯法等营养,而且借助于资本主义经济和思想文化的蓬勃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私法传统以及私法文化。这种私法传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比较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信托合同;委托合同
摘要: 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相似,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委托合同的许多规则可以准用于信托合同。与信托合同相比,委托合同具有基础性和一般性,在就合同性质究竟属于信托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出现疑义时,应当将其解释为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属于特别法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其在合同效力、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等方面与委托合同存在差别,无法直接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鉴于《信托法》已经对信托合同作出了规定,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再对信托合同作出规定。
清华法学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预告登记;保障债权实现;限制处分;顺位保全
摘要: 我国现行《物权法》虽然规定了预告登记却并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有必要全面规定预告登记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限制物权处分的效力、确定权利顺位的效力。预告登记具有对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效力,但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不能产生优先受偿效力。由于预告登记的效力涉及物权的变动、物权效力以及各个物权之间的优先顺位问题,在物权法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法商研究
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情事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继续谈判义务
摘要: 在民法典中承认情事变更,首先应当参酌可预见程度标准、获益标准、影响广泛性标准、外部性标准、风险防范标准,将其与商业风险予以区分。《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事变更的事由之外,但在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的法律效果。《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关于继续谈判义务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明确规定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应及时要求继续谈判,继续谈判须遵循诚信原则,违反继续协商义务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学家,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民法典编纂与中国民法学体系的发展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民法学体系;价值体系;主体性意识
摘要: 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民法典编纂相互促进、密不可分。民法学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学理论体系,对民法典编纂具有体系构建、概念和术语的确立、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的作用。民法典编纂将促进民法学学科的体系化、价值体系的完善、民法学研究的发展、现代化和法律解释学的体系化发展。中国民法学的主体性意识,即问题导向意识、本土意识、实践意识、时代意识和创新意识,在民法典编纂中得以提升。民法典编纂推进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包括民法价值、民法内容、民法体系、民法解释学和民法方法多元化发展。
甘肃社会科学
论民法典对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规范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民事合伙;商事合伙;组织法;法律适用
摘要: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本质上均源于合伙协议设立,这一共同性致使不同类型合伙均具有协议性,民法典草案将合伙协议作为有名合伙纳入合同编分则部分具有合理性。营利性一般情况下可作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区别特征,但并非绝对标准,两类合伙本质区别在于商事合伙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且具有组织性(团体性)而民事合伙仅是合同关系。民事合伙未来将主要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予以调整,但基于合伙协议的特殊性,为使相应规则更具针对性和适用性,规制合伙协议并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总则的基础理论及部分规定,比如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不宜适用于合伙协议。商事合伙契约性与组织性(团体性)这一双重属性决定了商事合伙需应通过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共同调整:商事...
广东社会科学
侵权获利返还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959条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侵权;获利返还;损害赔偿;计算方法;计算标准;酌定标准
摘要: 我国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959条在总结《侵权责任法》第20条经验的基础上,对获利返还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该条允许受害人在损害赔偿与返还获利中作出选择是科学可行的,但该规则需要明确获利返还的具体适用范围、获利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还应就获利返还中的法院酌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定中,有必要将获利返还制度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财经法学
论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制度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人格权;诉前禁令;损害预防
摘要: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作出规定,意义重大。人格权诉前禁令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损害预防功能,其适用并不以行为人构成侵权为要件,具有独特的适用条件,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具有独特性。人格权诉前禁令不能为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所涵盖,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必将进一步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有效防范侵害人格权行为的发生,充分彰显人格权的价值和功能。
交大法学
总分结构理论与我国民法典的编纂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总分结构;民法典;《民法总则》;民法典分则各编
摘要: 总分结构体系是《德国民法典》体系的最大特点,已经转化为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民法典制定的科学性,需要使得法典具有唯理性、抽象性和逻辑性,总分结构的民法典使得法典的价值、规则具有统合性和融贯性、概念和规则的统一性和科层性、规则设计的简洁性与民法典具有开放性和社会回应性。我国民法典应借鉴总分结构理论构建民法典科学体系、借鉴总分结构理论实现民法典分编的体系化、以《民法总则》实现民法典分则各编的引领,同时,需要努力克服总分结构所具有的缺陷。
中州学刊
生活安宁权:一种特殊的隐私权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生活安宁权;民法典人格权编;隐私权
摘要: 生活安宁权是20世纪初产生并得到发展的概念。该项权利不仅是一种私权,而且是一种人格权,有必要在人格权法中加以规定。该项权利不宜作为一般人格权,也不宜作为与隐私权相分离的单独人格权,而应将其视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个人安宁利益又与其他隐私利益存在区别,其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可以将其作为特殊的隐私权。我国民法典应当在人格权编的隐私权部分明确规定生活安宁权。
学术月刊
论民法典物权编中居住权的若干问题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人役权;无偿设立
摘要: 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人役权。民法典物权编拟增加居住权制度回应社会的现实需求,值得肯定,租赁制度无法替代其制度功能。设立居住权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助于应对老龄化的挑战、保障拆迁安置住户的居住权益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实现"住有所屋"的目标。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准确界定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但相关规则过度地受到传统人役权的影响和限制,尤其是将居住权的设定限定为无偿,从而使该制度的作用被削弱。因此,有必要突破传统人役权的界限,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和重构。
东方法学
民法典物权编应规定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公平
摘要: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法定追偿权而非代位追偿权,连带责任理论、法定债权移转等不能替代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由于混合共同担保具有实现公平价值、分散风险、鼓励担保、防止道德风险等功能,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应对此加以明确肯定。在追偿权的具体行使上,追偿份额的确立原则上应予以平摊,特定情况下需按比例确定,且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份额的确立只能行使一次,以避免发生循环追偿现象。
政治与法律
论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规则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故意;情节严重
摘要: 我国《商标法》已经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仍有必要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的一般规则。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只是作为损害赔偿的例外而适用,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有必要通过明确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且客观上必须构成情节严重,并通过赔偿数额的限制,作为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限制,从而保障我国民法典中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准确适用。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
作者: 王利明
关键词: 信赖利益;履行利益;违约救济;损害赔偿
摘要: 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